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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型企业涉及到的税务筹划

日期:2019-12-09 浏览: 来源:未知 作者:香港核数师报告
研发型企业涉及到的税务筹划
 
【税务案例】
 
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会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筹划,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2)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能够单独核算;三项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此项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一家研发企业,在2018年期间取得200万财政资金,企业就该笔资金有2种处理方式:(1)同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时此200W财政性资金既不纳税也不抵税。(2)企业对该项资金没有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单独核算,根据税法规定200W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形成支出也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环泽观点】
 
我们税务师事务所建议:上述案例企业应该选择第二套方案,收到该项财政资金增加收入200W,而此项资金用于研发形成资产可以加计175%摊销,在计算所得税时候可以扣除的费用是200W*175%=350W。虽然企业收入增加了200W,但同时费用也增加200*175%=350W,两者相抵之后最终实际节约150*25%=37.5W税,这样更加有利于企业资金运用。
 
【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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