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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过程中涉及到

日期:2019-12-09 浏览: 来源:未知 作者:香港公司报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筹划
 
【税务案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使用符合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过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为例,销售价款是10万(不含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按2%交税,税款是2000,但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无法抵扣增值税,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数是102000元(销售方需要备案,并且选择这种优惠是不能有抵扣过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的,小规模纳税人有着天然的优势——不能抵扣增值税)。
 
【环泽观点】
 
我们税务师事务所建议,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放弃优惠按3%交税。因为按3%交税,税款是3000,可以开具专票,购买方可以抵扣3%的税点即3000的税款,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是103000元,但是由于开具的是专票,购买方可以抵扣3000的税款,所以实际支付小汽车的价款就是10万元,降低了小汽车的实际购买成本,增加了再次销售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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